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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標案終結 蘋果公司也不能吃獨食
文 | 《中國經濟周刊》 特約撰稿人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主任 熊智
(本文刊發(fā)于《中國經濟周刊》2016年第19期)
經典案例:
蘋果在中國輸了一場令全球關注的“IPHONE”商標官司
原告:蘋果公司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
原告訴求:在中國獨占“IPHONE”商標,要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案件核心:蘋果在中國注冊的“IPHONE”商標核定使用分類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新通天地所擁有的“IPHONE”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等商品上。蘋果如請求新通天地“IPHONE”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只能通過證明蘋果的“IPHONE”已馳名,從而使其受保護范圍突破注冊的商品類別。
判決依據(jù):本案中,新通天地所擁有的“IPHONE”商標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等商品上。蘋果的IPHONE手機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起才在中國大陸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判決結果:駁回蘋果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蘋果不能在中國大陸獨占“IPHONE”商標。蘋果所擁有的“IPHONE”商標,只能在其注冊時的核定使用范圍——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即國際分類第9類內使用;新通天地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判決后外界反應:眾多國外媒體報道蘋果公司商標案敗訴一事,有的甚至將其與蘋果公司業(yè)績下滑等信息放在一起加以評述,指其正在中國遭遇“滑鐵盧”。
判決后最新情況:蘋果通過國外媒體表示強烈不服,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IPHONE 商標案 蘋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