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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償家教不能稀里糊涂
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工作,界限很分明,要在公立學校任教,就不得去兼職、有償家教。
每到假期,有償家教就會成為熱門話題。多年來,為治理有償家教,教育部及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幾乎年年都發(fā)禁令,而且言辭一年比一年嚴厲,處罰措施也越來越嚴苛。然而,有償家教卻是屢禁不止。(《中國青年報》2月15日)
政府發(fā)文、抓典型問責、死灰復燃、政府再發(fā)文……這已經(jīng)成為治理有償家教的老套路,結果最多是把有償家教“逼”到“地下”。而被逼到“地下”的有償家教,實際上比公開化更難維護學生的權利——有償家教魚龍混雜,教學地點隱匿在居民樓,經(jīng)營管理完全在監(jiān)管之外。
治理有償家教,為何陷入這樣的尷尬?根源在于只發(fā)禁令,不解決實質問題。
我國教育部門規(guī)定教師不得在課余、休息日、節(jié)假日有償家教,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都沒有對教師8小時之外的時間作出規(guī)定,教師是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休息時間的。
目前一些教育部門禁止教師有償家教的理由是,有的教師在學校課堂上不認真上課,利用教師職權要求學生到自己的補課班上課,這影響學校教學。另外,有償家教為應試教育推波助瀾。
這些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其一,有償家教只是可能導致教師不認真上課的一方面原因。如果教師在學校認真上課,不影響學校教學,也沒有發(fā)動任何學生去上自己的補課班,以何理由查處?其二,基礎教育的應試化,不是有償家教加劇的,它只是應試教育的后果,而不是原因。
治理有償家教的途徑之一,就是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以這一制度保障教師的待遇,同時明確教師的責任。比如,適用《公務員法》,規(guī)定作為國家教育公務員的教師,在享受相應權利、待遇的同時,必須履行不得兼職的義務。在美國、日本、韓國,由于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工作,界限很分明,要在公立學校任教,就不得去兼職、有償家教。
我國教育部門和輿論都把有償家教,與教師在校內不認真上課、敗壞師德聯(lián)系在一起。這其實不是有償家教的問題,而與學校缺乏現(xiàn)代治理,沒有科學的教師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有關。如果一名教師只是應付學校內的教學,偷工減料,把重要的內容放在補課班上,這在有嚴格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的學校中,是根本通不過考核的。只抓有償家教,而不抓校內評價體系建設,并不能解決老師上課不認真的問題。
應試教育的根源,是我國教招考一體化之下的單一分數(shù)評價、選拔體系。不打破這一體系,探索建立多元評價體系,應試教育就將一直存在,而且會和社會的“學歷情結”糾纏在一起,表現(xiàn)得更加瘋狂。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治理有償家教 應試教育 “學歷情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