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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涉毒犯罪從嚴處罰的啟示
對官員涉毒犯罪從嚴處罰,符合民意期待,但在毒品犯罪之外,強化對官員犯罪的從嚴處罰,仍有不少改進空間,比如常被對比的盜竊罪和貪污罪立案標準問題。
7日,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備受關注的是,“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guī)定。
湖南省臨湘市原市長龔衛(wèi)國吸毒事件,曾令輿論嘩然。從毒品犯罪的現(xiàn)狀來看,明星或官員卷入吸毒事件并不令人驚奇。據(jù)統(tǒng)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長30.79%;審結139024件,同比增長30.17%;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長25.08%。毒品犯罪案件增長如此迅猛,其背后的利益鏈條覆蓋面必然更廣。遏制毒品犯罪多發(fā),已極為緊迫。
雖然毒品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毒品犯罪的主體,不管他是官員、平民還是明星,但官員涉毒往往更令人關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還侵害了公職人員應模范守法的職業(yè)形象?!肮賳T犯法,罪加一等”,正是由官員的特殊身份決定的。
此次“解釋”主要在兩方面強調了對官員涉毒犯罪的從嚴處罰。一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jié)較重”或者“情節(jié)嚴重”數(shù)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二是在“數(shù)量+其他情節(jié)”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數(shù)量標準定罪量刑。如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shù)量標準按通常標準的50%掌握。
對官員涉毒犯罪從嚴處罰,符合民意期待,但在毒品犯罪之外,強化對官員犯罪的從嚴處罰,仍有不少改進空間,比如常被對比的盜竊罪和貪污罪立案標準問題。
根據(jù)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立案(數(shù)額)標準是500至2000元。貪污罪的立案(數(shù)額)標準則是5000元,如在5000元以下,須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而盜竊罪和貪污罪有個共同的客觀表現(xiàn),即都以“偷”為犯罪行為,只是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貪污罪則是特殊主體,擁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官員”才能構成。
如果從犯罪危害和犯罪后果上分析,貪污罪不僅侵犯了國家財產(chǎn)權,還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損壞了政府公信、社會風氣和官民關系。在立案標準和刑事責任上,理應是貪污罪重于盜竊罪。但近來有種聲音認為,貪污罪的立案標準,不但不應與盜竊罪看齊,還要根據(jù)經(jīng)濟的發(fā)展大幅提高。官員的廉潔性也有了要價,這與“零容忍”的反腐方針相背,也與民意相悖。愿對官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從嚴處罰能引發(fā)我國刑法理念的更新,以使整個刑法體系更趨公平與科學。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官員涉毒 官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