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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意懷孕犯罪者應依法收監(jiān)
輿論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為這名女子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1980年出生的南京人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qū)?次。原來,芷惠未婚生育3個孩子,幾年來一直處于懷孕、哺乳期。1月18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芷惠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庭審或持續(xù)3天(1月19日《京華時報》)。
這名女子犯罪的主觀惡意不可謂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可謂不嚴重,以懷孕作為擋箭牌,一直從事販賣毒品的勾當,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時攜帶的冰毒等毒品達15公斤左右,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震懾同類犯罪。
當然,如何嚴懲才能使其罪刑相適應,這是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判決應當解決的問題,外界不宜過多干預。而且,如何嚴懲此名女子也非社會關注此案的重點,輿論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為這名女子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建立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措施也越來越完善,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并舉已經(jīng)成為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并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充分彰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qū)?;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執(zhí)行死刑時發(fā)現(xiàn)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這些法律規(guī)定體現(xiàn)的是法律的溫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鉆了漏洞,無論如何都讓人難以接受,法律也不能對此坐視不管。從近年的公開報道來看,通過惡意懷孕逃避法律打擊漸成高發(fā)之勢。去年9月,“白衣女子”唐麗行竊的視頻在網(wǎng)絡熱傳,其行竊時的淡定和有恃無恐讓人震驚,據(jù)上海警方介紹,該女子此前已有7次盜竊前科,均因處于孕期被取保候?qū)彙T诟=〞x江,一名涉嫌詐騙的27歲女子被民警抓獲時大喊“我懷孕了”,試圖逃跑。
要防止惡意懷孕成為犯罪護身符,首先還得從正確適用法律入手。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來看,“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qū)?而非必須。就是說,如果采取取保候?qū)徍罂赡馨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不管是否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都不能再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彽拇胧?。上述案例中的販毒者也?慣偷、騙子也罷,都不符合取保候?qū)彽臈l件,理當收監(jiān)羈押。
要對孕婦進行收監(jiān),還必須邁過一個行政法規(guī)的門檻。國務院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10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監(jiān)。正是由于這一規(guī)定,公安機關收押涉嫌犯罪孕婦時難免左右為難:收吧,不符合規(guī)定;不收吧,無疑是放虎歸山,不利于打擊犯罪,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要改變這種現(xiàn)狀,就需要對現(xiàn)有《看守所條例》進行修改,使之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無縫對接,確保打擊犯罪不留空白,更不能使惡意懷孕成為逃避法律打擊的護身符。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惡意懷孕犯罪者 女子販賣毒品惡意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