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女子流產男友討彩禮 要求返還彩禮都有哪些情況?
女子兩次懷孕后均小產 被同居男友追討3萬彩禮 哪些情況彩禮可以要回來
石泉女孩李某與西安男子王某于2013年10月認識并相戀,很快就發(fā)展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2014年1月,李某帶著父母一塊到王某家里,王某給了女方3萬元彩禮,之后在親朋好友的祝福下雙方在西安舉行婚禮,但是女方因年齡不到法定年齡所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婚后兩個人一起在外打工,不久李某就懷孕了,全家都期待小生命的到來。2014年10月的一天李某突然肚子疼,生下來孩子還不到三斤,是個早產兒,養(yǎng)了不到兩天就夭折了。沒過多久李某再次懷孕,全家都希望這個孩子可以平安出生健康成長,但是事與愿違,孩子依然小產。經歷了失去兩個孩子的打擊,雙方都變得暴躁,經常為一點小事情就爭吵甚至大打出手,感情越來越淡,到2015年4月就沒有在一起了。
現在李某提出要分開,王某便要求李某退還彩禮款,李某不同意,覺得自己和他過了好幾年,還懷過兩次孕,沒有讓男方補償就不錯了,堅決不給一分錢,雙方都覺得委屈。
考慮到雙方的心里期望值和對方實際愿意給的差別太大,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經歷三個小時溝通,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意見,由李李某最終向王某返還了1萬元彩禮款,雙方和平分手。
在我國以及一些亞洲國家,自古以來就有男方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俗稱“彩禮”,彩禮既然是一種禮物,贈出后就很難要回。然而,“彩禮”也給許多家庭帶來麻煩,如婚前突然分道揚鑣,婚后家庭失和,離婚財產糾紛等。今日,就請律師分析一下,哪些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
案情簡介
女子張某與丈夫鄒某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一周,張某因肚痛入院治療,醫(yī)生診斷為子宮內膜異位癥,住院兩星期后出院,但鄒某突然對新婚妻子避而不見,并給新房換了鎖,張某側面了解到是因為公婆認定她不能懷孕,她非常氣憤要求離婚,鄒某同意離婚,要求張某返還15萬元彩禮及2萬元看病花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未購置大宗物品,沒有共同債務,結婚時收取親朋好友的份子錢共計5萬元以及張某陪嫁的電器、被褥、藝術擺件等在鄒某手中。
律師意見
該案例涉及附條件贈與、婚前給付彩禮及夫妻之間扶養(yǎng)義務等法律問題。關于彩禮,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惫誓信p方當事人解除婚約時,符合前述條件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給付彩禮是以雙方最終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已經達成,應按贈與處理。雖然婚姻存續(xù)時間很短,但并不屬于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因此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存款,丈夫鄒某認可有共同存款5萬元,系二人收取的婚禮份子錢,這部分錢理應平均分配,即鄒某應給張某2.5萬元。關于張某的陪嫁,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應該返還。關于張某婚后住院的花費,因當時處于共同生活期間,丈夫鄒某有義務給妻子看病,因此這部分費用,張某不應該返還。
■相關鏈接
要求返還彩禮都有哪些情況
1. 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 撫養(yǎng)義務指夫妻之間的一方對其配偶負有提供生活供養(yǎng)的法律責任,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yǎng)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
3.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編輯:楊嵐
關鍵詞:女子流產男友討彩禮 流產男友討彩禮 女子流產討彩禮 討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