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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利用影響力受賄”這只魔掌
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的“身邊人”,家人親戚、秘書司機、老下屬等,利用這一層特殊關系來謀利的案件屢見不鮮。這種行為在刑法中有明確的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今年以來,不斷公開的相關案件也在警示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8月2日《新華每日電訊》)。
此類案件之所以頻發(fā),主要原因還在于這些領導干部自己身上。領導干部也是有血有肉之人,而非不食人間煙火之神,他們的“身邊人”,無論是家人親戚還是老同學、老同事、老戰(zhàn)友、老領導、老部下,因為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特殊關系,相互之間的感情可想而知。尤其是家人,時時處處讓領導干部獲得歸屬感、支持感、信任感和舒暢感,快樂與之共享,痛苦與之分擔———正因如此,家庭最易成為“避風港”,原則常常在親情面前變通,底線往往在親情面前棄守。難怪一名貪官在懺悔時說:“什么關我都可以掙扎著過,可就是親情關過不了,想起‘血濃于水’,想起他們曾經的‘患難與共’,我就會軟下心來,默認他們的‘伸手’行為。”
領導干部被“身邊人”利用,有時更是僥幸心理在起作用。有些領導干部認為反正不是家里人也不是親戚,只要自己不得好處,幫他們疏通關系、打個招呼辦點事,也無關緊要。殊不知,這些“身邊人”就是“特定關系人”,也正是利用了與領導干部的特殊關系,因而才利用其“影響力”而為自己謀利。為了持續(xù)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力”,這些“特定關系人”就得從這些領導干部身上打開缺口、撬開“門縫”,“綁架”他們———就此而論,所造成的嚴重后果與領導干部家里人和親戚受賄并無二致,且有更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
解鈴還須系鈴人,作為領導干部,必須將嚴管常管、管住管好“身邊人”作為自己廉潔自律的首要責任。如果連自己的“身邊人”都管不住、管不好,組織和干部群眾又怎么相信你管得住、管得好一個地方、一個部門、一個單位的廉政建設?領導干部對于“身邊人”的那份特殊感情,誰都可以感受和理解,但工作中,特殊感情絕不可以成為特殊介入的理由。換言之,特殊感情姓“私”,而工作姓“公”,公與私不能混為一談。
曾主管國家經濟工作長達26年的李先念同志,不許孩子經商。李先念同志的小女兒李小林說:“我父親教育子女,非常嚴格。他對外人,比對我們寬容。我爸爸就是要求我們做普通人的工作,不能當官,不能賺錢,更不需要出名,把工作做好就可以了。這就是我們的家風?!奔绎L很重要,領導干部若能管得住、管得好家里人,相信其也能管得住、管得好其他“身邊人”。
對領導干部而言,從某種程度上說,老同學、老同事、老戰(zhàn)友、老領導、老部下未嘗不是朋友關系,個人之間的“利益之交”最好還是擺到桌面上講明白,千萬不要頂著友誼的名義,更何況是發(fā)生在“公私之間”的利益問題上。互相尊重是第一美德,而必要的距離又是尊重的前提,領導干部個人當然可以幫助朋友們解決困難和問題,但不能動用公權,不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作為領導干部的真朋友,也決不應該利用其“影響力”獲利。否則,沒有了“必要的距離”,逾越了公與私的界線、法與紀的紅線,朋友關系異化成銅臭味十足的“油水關系”、金錢關系,不僅“互相尊重”蕩然無存,久而久之,還能做得成朋友嗎?
斬斷“利用領導干部影響力受賄”這只魔掌,除了完善制度建設和加強權力運行中的監(jiān)督制約,領導干部要不忘初心、嚴格自律,不為“生態(tài)”所染、不為“氛圍”所亂、不為“情緒”所惑,對任何來自“身邊人”謀利的出格要求堅決說不外,用法律來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罪名,則更能有效摒棄領導干部及其“身邊人”的僥幸心理?;蛟S,對領導干部“身邊人”和“影響力”的內涵和外延,還有待通過進一步的司法實踐作出全面解釋和認定,但對于抑制“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其積極意義當不言而喻。(虞舜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利用影響力受賄 貪污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