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快訊 (記者 溫如軍)法晚記者獲悉,今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特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編輯:曾珂
關鍵詞:物權法 物權轉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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