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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⑩ | 公有制的法律表現: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這一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中國物權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民法典物權編以體現和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其具體表現形式就是規(guī)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制度。
1. 國家所有權的性質
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一規(guī)定在憲法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guī)定有效銜接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所有權的性質,確立了國家所有權的特殊法律地位。為此,民法典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2. 國家所有權的范圍
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民法典第247條至254條規(guī)定了國家所有權的范圍。
3. 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
國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也可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部門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有關權利。除民法典外,我國還有許多涉及自然資源的法律對此都有相應規(guī)定,如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yè)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11條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做出規(guī)定,同時明確了對國有資產監(jiān)督機構等的授權。
4. 國有財產的保護
國有財產的保護,除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規(guī)定的一般保護外,民法典第258條進一步對保護國有財產予以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采取侵占、哄搶、私分、截流、破壞國家所有財產。侵害國家所有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除依據民法典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視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和人員負有保護國有財產的法定職責。民法典第259條規(guī)定,履行國家財產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jiān)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如果管理、監(jiān)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現實中,國有資產的流失比較容易發(fā)生在企業(yè)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主要表現為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等情形。民法典對此做了明確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
5. 集體財產的范圍
集體財產的范圍包括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6. 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集體所有權包括兩個類型,農民集體所有權與城鎮(zhèn)集體所有權,二者行使權利的代表存在差異。
7.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權主要是通過農民集體成員行使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來實現。
8. 集體所有財產的保護及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為集體財產提供了一般物權保護,民法典第265條進一步為集體財產提供了特殊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不論是農村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城鎮(zhèn)集體所有的財產,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因集體所有的財產屬于成員集體所有,為防止集體經濟組織損害成員利益,民法典第265條還特別授予集體組織成員撤銷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所有權 國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