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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 擬完善對繼承人寬恕制度
中新網北京6月25日電 (黃鈺欽 梁曉輝)民法典繼承編草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擬完善對繼承人寬恕制度。
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針對一審稿中提出的繼承人寬恕制度,有的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guī)定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與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故二審稿采納上述建議,對繼承人寬恕制度進行完善。
在遺產管理人制度方面,草案二審稿亦對其進一步完善,增加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并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補充細化。例如,增加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等。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危急情況消除后的口頭遺囑有效期進行調整。一審稿規(guī)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guī)定三個月的期限。草案二審稿刪除上述規(guī)定中三個月期限的規(guī)定,修改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人 草案 二審 寬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