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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歐美進口四氯乙烯反傾銷措施作期終復審調查
中新網5月3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30日發(fā)布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2014年5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務部收到寧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四氯乙烯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xiàn)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四氯乙烯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32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公告稱,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32號公告的產品范圍一致。
公告提出,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lián)情況等說明材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商務部 調查 反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