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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救人”踹傷施暴者 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社會期盼回應
福州男子為“救人”踹傷“施暴者”
□ 本報記者 吳亞東
這兩天,“見義勇為”制止女鄰居被入室侵害,反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13天的趙宇,受到全國輿論的關注。
籍貫黑龍江、有過兩年當兵經(jīng)歷、在福建福州打工的21歲小伙子趙宇稱,2018年12月26日晚,他聽樓下傳來“強奸”“救命”的呼救聲,便下樓查看,并及時救助了正被施暴的年輕女子小鄒,在此過程中,他踹了施暴男子李某的腹部。
后經(jīng)鑒定,李某內臟損傷,傷殘達到二級。3天后的2018年12月29日,正在醫(yī)院陪護臨產(chǎn)妻子的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次日,趙宇妻子產(chǎn)子。
13天后的2019年1月10日,因檢察機關不予批捕,趙宇在向警方交納1萬元的“保證金”后得以取保候審。
2月19日,趙宇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采訪。
在趙宇狹小的出租屋內,他告訴記者,目前雖然檢察機關已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但律師告訴他,這仍是一個不確定因素,未來仍然有可能面臨有罪指控。趙宇告訴記者,他當過兵,未來也希望兒子能當兵報效國家。但他最擔心的是,一旦他被判了刑,就會影響到兒子的未來。
律師告訴趙宇,檢察機關只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趙宇因此被釋放。檢方并未詳細說明不批準逮捕的具體理由。法律上,檢方不批準逮捕并非案件程序的終結。
律師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像趙宇這種案件不批準逮捕的原因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趙宇不構成犯罪;第二種可能是趙宇構成犯罪但是其主觀惡性較小,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妨礙刑事訴訟、不足以對社會具有危險性,所以不批準逮捕。在第二種情況下,趙宇還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但不管怎么說,從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來說,趙宇已經(jīng)是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同時,從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檢察機關并沒有向公安機關出具《檢察建議書》,責令公安機關對李某涉嫌強奸犯罪進行偵查。
據(jù)了解,趙宇聽到鄒女士喊“強奸”“救命”才去現(xiàn)場,和鄒女士同住的賀女士也說到李某要強奸鄒女士,并且對鄒女士采取了暴力手段。如果此情況屬實,那么李某就有可能涉嫌強奸(未遂)犯罪,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學界人士認為,對于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指導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履行法律監(jiān)督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jiān)督。
對這起案件,許多人認為趙宇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其實施的是正當防衛(wèi),只要正當防衛(wèi)不過當,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認為,見義勇為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國家層面也沒有出臺專門規(guī)制見義勇為的法律法規(guī),在法律上與見義勇為接近的概念是正當防衛(wèi)。因此本案的關鍵仍然在于對趙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的判斷。根據(jù)相關公開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壞門鎖”“用燒水壺砸頭”“用凳子砸”“強脫衣服”等暴力行為,而趙宇聽到呼救抵達現(xiàn)場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著年輕女子的脖子,右手舉著拳頭”,這說明當時現(xiàn)實緊迫的不法行為正在發(fā)生,而且該不法行為屬于特殊正當防衛(wèi)所規(guī)定的“行兇、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慮到趙宇制止不法行為所采用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時停手等客觀行為,可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你不站出來,明天就沒有人為你站出來。”趙宇妻子小吳說,她支持趙宇,請別讓見義勇為者心涼。
離開趙宇的出租屋時,趙宇拉住記者,強調自己沒有犯罪,但他仍然很關心被他踢傷的李某,警方究竟有沒有對李某涉嫌強奸犯罪進行調查取證、李某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針對此案,福州警方負責宣傳的民警告訴記者,警方將盡快正式回應社會各界關注。
編輯:秦云
關鍵詞:男子為“救人”踹傷施暴者 見義勇為 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