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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被交警扣押期間自燃 車毀的鍋該由誰背?
胡先生(化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被交警扣留。誰知就在交警委托托運公司將胡先生的車拖回其住處時,胡先生的車竟意外發(fā)生燃燒事故,并被完全燒毀。胡先生也很郁悶,他想知道自己的車子到底由誰來賠?
交警扣留轎車誰知車被燒毀
2018年5月26日晚7點,胡先生駕駛自家車輛途經(jīng)武漢長江大橋時,與一輛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先生車輛前部車頭受損。隨后趕至現(xiàn)場的交警,因收集違法行為的證據(jù)需要,當即扣留了胡先生車輛。
當晚10點,交警大隊解除扣留并委托托運公司將車輛運回至胡先生住所,誰知在路上,胡先生車輛突然發(fā)生燃燒導致被完全燒毀。
后經(jīng)消防大隊認定,車輛起火部位位于車頭前側(cè),起火原因可排除遺留火種、油路故障等,不能排除車輛因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電器故障引發(fā)火災。
保險公司未賠車損被告上法院
胡先生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以及車損險。
根據(jù)《保險法》及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胡先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使用保險車輛、因碰撞及碰撞后的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保險公司已賠償了交強險及三者險中應賠付部分,但并未依約對車損險內(nèi)容進行賠付,胡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胡先生損失由交警負責
保險公司認為,胡先生車輛是在被交警扣押期間燒毀,依據(jù)保險合同條款屬于免賠范圍。
另外本次事故屬于交警執(zhí)法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且交警事后也向原告賠償了車輛損失13萬元,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賠付,這與《保險法》被保險人不得因為事故而盈利的規(guī)定相違背,也與《民法總則》中同一財產(chǎn)損失不得要求重復賠償?shù)囊?guī)定相違背。
據(jù)悉,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胡先生全部訴求。
律師點評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陳子偉介紹,依據(jù)《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毀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zhuǎn)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币罁?jù)上述規(guī)定,交警大隊和托運公司應當對汪某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大隊已協(xié)調(diào)托運公司對胡先生先行賠付了13萬元,胡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已無實際損失。
本案中胡先生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09500元,其從第三者處獲得了13萬元的賠償,已經(jīng)超過了保險金額,保險公司無需再繼續(xù)進行賠償。記者夏晶
編輯:秦云
關鍵詞:事故車輛被扣押期間自燃 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