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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案再審 當事人死因認定存分歧
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案再審開庭
保險公司以“存自殺嫌疑”為由拒賠付;原告補充新證據(jù):專家分析意見認為不能認定當事人存主觀故意
昨日,甘肅慶陽焦小云訴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再審開庭。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3月,甘肅慶陽火鍋店老板王維紅在甘肅隴南墜入水庫,其生前投有保險,出事后妻子焦小云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2400萬元,保險公司以“王維紅存自殺嫌疑”為由拒絕賠付。再審庭審雙方就王維紅死亡原因等問題展開辯論,最終未能當庭和解,法院宣布擇日判決。
開車墜入水庫保險公司拒賠
2016年3月15日6時許,45歲的王維紅駕車行駛至國道212線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庫處(甘肅隴南市文縣)時,墜入麒麟寺水庫。文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原因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并出具了不予處理決定書。
王維紅生前投有平安保險,焦小云根據(jù)保險合同計算,中國平安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需賠付2400萬元。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拒絕賠付。
焦小云表示,王維紅的血液檢測報告有兩份完全不同的結論,第一次結論是醉駕,第二次結論是無任何酒精含量。按照保險賠付規(guī)定,自殺、酒駕、吸毒不予理賠。
2016年7月,焦小云向甘肅省慶陽市中院起訴中國平安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審開庭。一審焦小云敗訴,隨后上訴,2018年3月,甘肅省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為由,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此次重審以直播形式公開審理,進行了五個半小時。案件雙方代理人主要就四個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質證,王維紅是否如實履行保險告知義務;如何采信文縣公安局調查事故報告;王維紅身故原因如何定性;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理賠責任。
原告一方堅持認為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被告一方認為王維紅存在自殺嫌疑,屬于保險賠付免除條款。
當事人死亡原因認定起爭議
在昨天的再審庭審中,焦小云一方要求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賠付2400萬元及利息,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拒絕此訴訟請求。
針對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的事故原因,原告一方不認同文縣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分析書。焦小云的代理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他們補充了新的證據(jù),由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的對王維紅死亡事故的《專家意見書》。
《專家意見書》分析意見認為,公安出具的《“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現(xiàn)場勘查分析部分,不能認定駕駛人存在主觀故意。
被告代理律師對鑒定專家的資質及證言提出了質疑和反駁,認為該意見并不客觀。
保險公司一方認為,根據(jù)文縣公安出具的調查分析報告和不予處理決定書,王維紅是自殺身亡。此外,王維紅生前購買大量保險,存在騙保嫌疑,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因此不予理賠。
此外,平安保險代理律師還提出了王維紅未如實告知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未如實告知年收入及負債情況,駕駛車輛的營運性質不在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內等拒賠理由。
在庭審最后,雙方因和解意見不一致未能當庭和解,法官宣布擇日判決。法官表示,審判之前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告知法庭。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暫不發(fā)表意見。
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實習生 呂燁馨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甘肅慶陽 2400萬保險拒賠案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