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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反腐來誣告陷害他人 已有官員因此落馬
原標題:假借反腐來誣告陷害別人,已有官員因此落馬!
《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今天刊登了一篇文章,專門批評了有人假借反腐的名義,去誣告陷害好的黨員干部的現象。
其中講到,依紀依法信訪舉報,是黨章憲法賦予舉報者的合法權利。但一些心懷叵測之人卻故意捏造“腐敗線索”中傷他人,既挫傷了黨員干部特別是一線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又破壞了社會風氣和政治生態(tài)。
中央紀委信訪室曾經表示,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必須嚴格區(qū)分是誣告還是錯告。
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認定誣告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委或紀委批準。
由于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fā)生錯告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是非,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影響,并教育錯告者。
誣告是違法行為。“海運倉內參”(ID:hycplb)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得知,其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些落馬官員就因此獲罪。比如,今年1月,沈陽—歐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李英華被立案審查,其涉及問題就包括“為謀個人職務晉升誣告他人”。
福建省漳平市原人大常委會黨員干部朱世民也涉及這個問題。據了解,只是為了尋機報復,他在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收集了漳平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原所征所謂“貪腐”問題,拉攏唆使不明真相者簽名,搞“聯(lián)名告狀”,接連到上級人大常委會、紀委以及信訪局等單位上訪,還找人將反映原所征所謂“貪腐”問題的舉報信帶到香港發(fā)布在網上。當然,朱世民最后也因此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
誣告現象并非個案。據資料顯示,2015年,廣東省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14898件,為10766名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干部澄清問題。“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是紀檢和執(zhí)法工作的基本原則,既要高壓反腐、強力打虎,同時也要撥散迷霧,不能讓一些妄圖誣告他人的違紀者“鉆了空子”。
為避免因舉報失實招致冤案、錯案,就要從制度上加以預防,以公平、公正為基準,建立起妥善處置錯告、誣告的法律機制。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很有針對性的辦法來遏止“誣告現象”。比如,2016年10月,山東省濟南市出臺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堅決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其中還專門強調:對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進行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對誣告陷害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假借反腐 誣告陷害他人 官員落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