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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十倍賠償不能代替處罰
北京的李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了25瓶進口的日本清酒后,他發(fā)現這些清酒外包裝上沒有張貼中文標識。于是,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款。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一審判處公司支付李先生10倍賠償金。(5月14日《北京青年報》)
當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缺席”現象十分普遍,這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被虛置,對食品是否過期、安全性、是否含有對自己身體不利的物質等情況,幾乎無從了解?!妒称钒踩ā访鞔_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删谷贿€有部分商家有意誤導消費者:“沒有中文標簽的,是國外原裝進口的;有中文標簽的,是國內分裝的”,少數消費者也信以為真,專門去買那些沒用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
這起判決很有代表性,也具有很強的普法意義。通過此案,相信很多消費者已經明白,中文標簽應成進口食品標配;即使該進口食品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危害,只要沒有中文標簽,就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也體現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問題“零容忍”的態(tài)度。
不過十倍賠償是消費者起訴后,法院判決的懲罰性賠償。除此之外,食品安全執(zhí)法部門也應介入調查,對涉事商家給予相應處罰。要知道,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背后往往暗藏“貓膩”,很可能并未經過正規(guī)的進出口貿易流程。有業(yè)內人士透露,這里面有可能是報關的時候“加塞”,比如,某些貨車存在夾層,進口商在入關的時候稱只有5萬箱食品,但實際流入國內的是6萬箱,那么就有1萬箱食品是缺失監(jiān)管的。這實際上就是一種違法走私行為。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因此,對于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不能止于消費者的維權訴訟,監(jiān)管部門也要對相關商家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罰。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堵住食品走私漏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食品 中文 進口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