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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擔當者擔當,以機制為人性托底
“為改革者撐腰,高揚的是正氣,得益的是事業(yè),贏得的是人心?!苯?,《人民日報》刊發(fā)評論文章《為改革者撐腰》,文章稱“對于改革者,就要通過科學的激勵、用人和容錯機制,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干事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讓他們可以甩開膀子謀事,而不是天天懸著心謀人”。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十八大以來,已有北京、重慶、廣東等多個省份出臺了針對干部的“容錯機制”。(5月11日《新京報》)
從根本上說,這其實是一種吏治行為。其目的就是要建立鼓勵干部敢作為的選拔導向,讓那些“想為、敢為、勤為、善為”的干部有用武之地。
吏治向來為施政者所重視,這其中所隱含的社會治理邏輯是“天下之亂,始于吏治不修”,這在現(xiàn)代社會治理中,同樣是適用的,習近平曾在不同場合強調(diào),選好人用對人是頭等大事,要用最果斷措施刷新吏治。
自古以來,吏治講究的便是個嚴字。以嚴苛的制度,以不留情面的執(zhí)行,保證吏治的純粹,這也是屢試不爽的。容錯機制的推出,似乎是在為嚴苛的吏治開了個口子,但事實并非如此。
首先來說,容錯機制的設計,所遵循的邏輯,是在吏治中實現(xiàn)人性的回歸。我們常常強調(diào)黨性,法治等剛性的約束,這本身當然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罔顧了人性,便可能將干部置于工具化的境地。畢竟,無論一個干部職級有多高,他首先是一個人,一個生動而立體的人,人性是他天然的稟性。人性雖然是復雜的,但與黨性并不沖突。換句話說,每一個黨員干部作為個體存在,既有其自然屬性、人文屬性,也有其社會屬性、政治屬性。同樣的,法治與人性所表現(xiàn)出的道德也存在相通之處,一句流行的話,道德是法律的底線,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既然我們承認了人性的存在,就必須接受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誤,甚至是問題。接受了人性中的失誤與問題,才能讓干部以更大的工作熱情投身到日常工作中,投身到社會主義建設中。這就好比坐擁權力者必須讓渡一些個人的自由,同樣的,也應該賦予他們一些“犯錯”的自由,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xiàn)權力的價值?;貧w到吏治中來,就是要讓那些履行崗位職責、執(zhí)行重大任務、關鍵時刻表現(xiàn)“想為、敢為、勤為、善為”的干部脫穎而出。
其次,為擔當者負責,并非是無原則地擔當。從這些省份的容錯機制來看,基本上都將“官員因不可抗力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符合5方面條件者可減責或免責: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經(jīng)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或單位謀取私利、積極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換句話說,這里的擔當有一個最關鍵的前提,是為人性的良善擔當,是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擔當。
在各省的容錯機制中,為了防止擔當被過度利用,制度設計者專門列出了那些具體的情形,以細致的規(guī)范形成有約束的擔當,并有專門的“防錯糾錯”機制,把“擔當”的權力關進了制度的籠子里。
于此而言,為擔當者負責,為敢于負責者負責,正是以制度為人性托底,實現(xiàn)更好的吏治,當然,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更好的社會治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人性 機制 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