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策論 策論
對上路電動平衡車罰款是次優(yōu)選擇
10月26日,在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七次會議上,備受關(guān)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guī)定(草案修改建議稿)》提交二審。二審稿規(guī)定:駕駛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cè)颂?0元罰款;駕駛?cè)司芙^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或者其他滑行工具。當事人在30日內(nèi)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yīng)當予以發(fā)還(10月27日《南方日報》)。
對上路的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駕駛?cè)藬M罰款,顯然不是目的。考慮到道路上的各種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考慮到電動平衡車的特性對駕駛?cè)俗陨淼陌踩嬖谝欢ǖ娘L險,罰款其實是為了抑制或杜絕這類行為。但對上路的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及其他滑行工具駕駛?cè)肆P款,未必能杜絕市民騎行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上路,罰款只是抑制電動平衡車上路的次優(yōu)選擇,促使市民重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是關(guān)鍵。
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等,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與滑板車和滑輪鞋統(tǒng)一歸為滑行工具。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不能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路騎行,在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也不受法律保護。獨輪電動平衡車,最快時速可以達到每小時30公里,但是沒有剎車,易跟車輛、行人發(fā)生碰擦,有的電動平衡車時速更高,但剎車制動設(shè)計遠不如機動車標準,危險性很大。
去年3月,上海市民孫某騎電動平衡車在路上與一輛出租車相撞,不幸身亡。在責任認定上,此事故究竟歸類為機動車之間事故、機非事故還是行人和機動車事故,難以判定。2014年7月,北京發(fā)生一起電動平衡車的交通事故,一名21歲的北京青年騎電動平衡車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轎車撞成10級傷殘。經(jīng)鑒定,電動平衡車類型無法確定,根據(jù)雙方的差錯,法官判定電動平衡車車主擔負70%的責任,轎車車主承擔30%的補償責任。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上路,滿足了個人的興趣愛好,卻不受法律保護。
包括一些禁令在內(nèi),立法的作用,不是為了抑制什么、處罰什么,而是要表明政府機構(gòu)維護公眾權(quán)益的一種理性、科學的態(tài)度,最終的選擇仍然在市民自己。電動平衡車在路上滑行,與道路上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平分路權(quán),卻又不具備其他交通工具所具有的安全性。如此滿足個人愛好,忽略了電動平衡車對自己、對他人安全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是情感認知上有欠缺、公共道德上欠理性的行為。如果有人說,某個地方不能去,很危險,你卻一意孤行,不惜以生命安全為賭注,即使平安無事,對家人和他人的不負責任也是很可怕的。
愛好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的市民,應(yīng)當選擇適宜運動又不影響他人安全的場地,而不能上路行駛。雖然擬立法處罰還沒有定論,但電動平衡車上路,不能“有技術(shù)、沒有人品”,現(xiàn)代社會,要有符合公共社會生存的意識和素質(zhì)。
編輯:劉小源
關(guān)鍵詞:電動車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