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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致人傷殘 商場維保共擔責
吳先生在房山區(qū)一商場乘坐扶梯時,被扶梯護板割傷雙腿,造成9級傷殘。吳先生把商場、電梯生產及維保單位訴至房山法院。昨天,法院判決商場和電梯維保單位共同賠償吳先生34萬余元。
吳先生訴稱,去年5月23日下午,其從商場三層搭乘扶梯下二層時,電梯護板突然翹起變形,割傷了自己的雙腿,后住院治療9天才出院。經鑒定,吳先生構成了9級傷殘。
吳先生與商場就賠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于是起訴到法院,索賠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5萬余元。
商場辯稱,從事發(fā)監(jiān)控錄像可看出,電梯螺絲脫落導致護板松動,這是由于電梯生產商和維保單位工作不到位。
電梯的維保單位則提出,與商場簽訂的維保合同約定每半個月檢修一次電梯或電話通知維修,商場的管理人員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停運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沒有及時通知維保公司進行修理,因此,商場才是主要責任人。電梯生產單位也指出,從自動扶梯防護板凸起到事發(fā)有長達14分鐘的時間,商場沒有采取行動。
法院查明,涉案電梯在交付使用前,經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檢驗全部合格,因此,電梯生產單位和事故沒有關聯(lián)。在涉案扶梯的防護板一端凸起后較長的時間里,商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未能發(fā)現(xiàn)該自動扶梯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并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商場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電梯維保單位在對涉案扶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未發(fā)現(xiàn)該處安全隱患,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商場 扶梯 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