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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兒童保障 一個也不能少
困境兒童概念的提出、政策的設計、保障的落實,彰顯社會保障水平與社會文明程度的雙提升。
17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解讀國務院近日印發(fā)的《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yè)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說,此次國務院《意見》決定,針對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胡適說過,“我看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有三個標準。第一,這個社會是怎么對待孩子的……”兒童的生存狀態(tài)以及社會地位,是一個社會文明水平重要的考察維度。當兒童的內在價值被尊重并獲得不同于成人的獨特價值時,他們在社會中就居于主體地位,這既是社會文明程度較高的標志,也是社會文明持續(xù)發(fā)展的不竭動力,“少年強則中國強”。
較之過往的“孤兒”“棄兒”“殘兒”“流浪兒”“留守兒童”等概念,“困境兒童”的內涵顯然要豐富得多、覆蓋范圍要大得多。那些包括生活照顧、衛(wèi)生健康、家庭生活、教育、休閑和娛樂、心理發(fā)展、社會能力、免于被剝削傷害等基本需要得不到最低限度滿足的兒童都算是困境兒童。嚴格按照這個定義,一些父母受教育程度高、家庭生活優(yōu)越、學習成績好但心理發(fā)展受挫的城市兒童也可能是困境兒童。困境兒童概念的提出、政策的設計、保障的落實,彰顯社會保障水平與社會文明程度的雙提升。
現(xiàn)實與理想落差有多少米,我們不妨從一起虐兒事件入手。6月14日,一位離異母親在網上揭發(fā)“親生父親虐待兩歲女兒”,并配發(fā)多張孩子渾身是傷的照片,一時引起公憤。不少網友表示,這種父親應該受到法律懲處,并剝奪其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憤慨之余,亦有網友表示擔憂:依法剝奪其監(jiān)護權也許不難,難的是對孩子的照料,如果孩子母親不愿或無力撫養(yǎng),誰來撫養(yǎng)孩子?對她來說,機構或他人撫養(yǎng)是否比目前境況更好?2013年1月,河南蘭考“愛心媽媽”袁厲害家中失火,釀成收養(yǎng)兒童喪生悲??;2015年6月,貴州畢節(jié)發(fā)生留守兒童服毒身亡事件……皆暴露了困境兒童保障的短板。
兒童權利保護,法律先行。我國在兒童權利保護法律建設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對困境兒童尚無專門法律,也沒有兒童福利的相關法規(guī)。困境兒童保障的法律法規(guī)、福利政策不足,再加執(zhí)行乏力,效果更是大打折扣。行政運作層面,困境兒童保障,需要政府與社會資源的整合、融合,實現(xiàn)無縫對接。目前,由于缺乏得力紐帶和有效措施,多方資源整合度仍然偏低,難以形成合力。軟硬件供給上,專門機構與專業(yè)人士不足問題普遍存在,尤其是后者。民間組織與社會力量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且騰挪空間有限,難以大展拳腳??梢哉f,在接下來的困境兒童保障中,民間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一個可以完全信任且必須充分挖潛的環(huán)節(jié)。
當困境兒童出現(xiàn),能夠被外界及時發(fā)現(xiàn)并幫助其“脫困”,得到專業(yè)機構妥善照顧,滿足其健康成長需要,做到“一個也不能少”,而不因求助無門、保障不力而將其重新推入困厄之中(3年前發(fā)生在南京的“餓死女童案”就是一例),這是困境兒童保障最起碼的要求。滿足這一基本要求,需要從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的行動保障。譬如,國家層面考慮建立困境兒童舉報制度、國家指定的兒童保障中心、專門處理兒童保護案件的司法部門等;地方層面重在建立起市、區(qū)、街、社區(qū)等數(shù)級聯(lián)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困境兒童保障網絡,力求保障不留死角。(練洪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困境兒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