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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官員案件為何異地審:打消辦案人員顧慮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將90%以上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lián)案件指定到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斗ㄖ迫請蟆酚浾呓裉炀椭付ó惖毓茌爢栴},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
《法制日報》記者:今年19位已領刑的省部級“大老虎”,從起訴到受審全部是異地管轄,為什么?
陳衛(wèi)東: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
當管轄權不明或存在爭議時,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shù)鼐哂懈鞣N錯綜復雜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換個地方審理,能夠使辦案人員打消不必要的顧慮。
《法制日報》記者:對哪些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
陳衛(wèi)東:什么級別的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今年的情況看,省部級以上官員一律指定異地管轄,廳局級以上官員中部分指定異地管轄,應該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和官員的影響力,有些處級官員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內(nèi)指定管轄。
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于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作用。
《法制日報》記者:異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有哪些特殊要求?
陳衛(wèi)東:為排除當?shù)貙λ痉▽徟械母蓴_,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曾經(jīng)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qū)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應該具備良好的審判能力,硬件設施過硬,避開官員曾經(jīng)任職過的地區(qū),省部級要案一般指定中級以上法院管轄。□記者 劉子陽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省部級官員案件 異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