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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快遞郵丟倆LV包和手機 稱未保價只能賠200元
女白領(lǐng)珊珊(化名)向老家寄快遞過程中,包裹出現(xiàn)破損,丟失兩個LV包和手機??爝f公司稱珊珊未保價,只同意賠償200元。珊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房山法院認為,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珊珊5000余元。
去年年底,珊珊通過快遞公司將一箱衣服、兩個LV包以及一部蘋果手機寄回老家。當時珊珊并沒有選擇保價。
過了兩天,珊珊給父母打電話得知并沒有收到快遞。她趕緊上網(wǎng)查詢快遞信息,得知包裹出現(xiàn)了破損,在鄭州轉(zhuǎn)運中心。珊珊給父母打電話,讓他們?nèi)マD(zhuǎn)運中心看看。但父母只拿到了一箱衣服,LV包和蘋果手機都已經(jīng)不翼而飛。
快遞公司認為珊珊沒有保價,且快遞單子上載明的物品不詳細,只有“兩個皮包、一個手機”等字樣,所以只同意賠償200元。交涉無果,珊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4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導致物品遺失,應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對于賠償物品損失的標準,在快遞詳情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合同》中雖進行了約定,但該條款系被告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中關(guān)于未保價情形下丟失物品賠償?shù)囊?guī)定系對被告責任的限制。因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已提請原告注意限制責任條款并進行了說明,故該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關(guān)于具體損失金額,原告主張4萬元,但未提供發(fā)票等證據(jù),法院依據(jù)物品的屬性及市場價格酌情確定損失數(shù)額。房山法院最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珊珊經(jīng)濟損失5000余元。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