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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兄弟索要曾祖父墓被盜陪葬品 法院判歸國家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喬小廣
本報訊 盜墓賊被抓后,繳獲的32件陪葬品,經(jīng)鑒定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鄭氏兄弟認為,被盜墓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應該歸他們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還扣押的32件隨葬品,在協(xié)商未果后,鄭氏兄弟將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記者從平頂山中院了解到,該案目前已審結(jié),法院最終做出32件文物歸國家所有的裁決。
盜墓|引出文物歸屬糾紛
鄭某顯和鄭某杰系親兄弟,祖籍在寶豐縣商酒務鎮(zhèn)商酒務村,二人的曾祖父鄭汝麒于1930年去世,葬于寶豐縣商酒務鎮(zhèn)商酒務村東。1969年11月,因修建焦枝鐵路,二人將鄭汝麒墓葬遷至寶豐縣商酒務鎮(zhèn)商酒務村北現(xiàn)薛楊公路北側(cè)。
2011年4月4日夜,張某等人在盜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時被抓獲,張某等人從墓中盜掘出翠鐲、翠扳指等32件隨葬物品。經(jīng)鑒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隨葬物品屬清代文物,其中7件為3級文物,其余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寶豐縣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給寶豐縣文物局收管。鄭氏兄弟認為,陪葬品是從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盜出的,理應歸他們所有。于是,二人向?qū)氊S縣公安局和寶豐縣文物局提出申請,要求返還其扣押的32件隨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還。二人遂將寶豐縣公安局和寶豐縣文物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歸還32件隨葬品。
判決|文物歸國家所有
面對原告訴訟請求,寶豐縣公安局稱,公安局的行為是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且案結(jié)后已按規(guī)定移交寶豐縣文物局。寶豐縣文物局則認為:根據(jù)《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地下、內(nèi)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本案爭議物品經(jīng)鑒定屬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還的文物依照國家文物法的規(guī)定,應歸國家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后,遂依據(jù)相關法律,駁回原告鄭氏兄弟的訴訟請求。
鄭氏兄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人上訴稱:如果墓葬是無主的,當然歸國家所有,但該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墳墓只要是傳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應該歸這個家族的后人所有。該案中的墓葬品不歸屬于《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任何一項(類)。
平頂山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及處理并無不當。最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決。
說法|文物歸屬沒有例外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屬于國家,這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例外。“打個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難道其后人能去要這些文物,皇親貴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嗎?”
據(jù)悉,我國文物法第五條規(guī)定,中國境內(nèi)出土的文物歸國家所有,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也有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對于已經(jīng)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于文物。如果屬于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編輯:陳璐陽
關鍵詞:盜墓 文物歸屬 陪葬品